来源:华夏蒙商网 发布日期:2025-12-17 11:08:52
蒙商快讯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近期公布多项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122025101506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122025101503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722025103108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722025103110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722025103107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722025102209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122025101505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722025092603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122025092504号等),决定书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多次存在违法行为,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罚款处罚。每单罚款10000元。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违法类型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十七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编辑:乌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