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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布十起战“疫”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 发布时间:2020-02-23 14:52:52 来源:华夏蒙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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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呼和浩特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保供稳价”,坚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不法商贩疫情期间的不法行为,维护首府市场秩序,查办了一大批涉及疫情防疫用品、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得到了群众及广大消费者的称赞。现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口罩价格出现递增式涨价
根据自媒体曝光,1月23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内蒙古鑫钜凯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门店销售“亲净”牌医用外科口罩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1月22日对销售的“亲净”牌外科口罩价格进行了4次(分别为:32元/包、38元/包、48元/包、28元/包)递增式涨价,并对两款“亲净”牌医用外科口罩均未进行明码标价。依据相关规定,玉泉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5日调查终结,现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处以罚款11375元。
案例二: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1月2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内蒙古盛古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已调查终结,已于1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三:乙醇消毒液未明码标价
2月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内蒙古蒙肽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十二分店销售乙醇消毒液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销售乙醇消毒液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已调查终结,已于2020年2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四:抑菌洗剂未明码标价
2月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与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内蒙古福运药业有限公司海东路世纪城1018号销售过氧化氢抑菌洗剂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未标注价格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已调查终结,已于2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 江中板蓝根颗粒未标注价格
2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呼和浩特市神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江中板蓝根颗粒未标注价格。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江中板蓝根颗粒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六:阿昔洛韦片未明码标价
2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新城区博康大药店销售阿昔洛韦片未明码标价。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阿昔洛韦片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七:咀嚼片未标注价格
2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内蒙古蒙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十分店销售的鑫齐铝碳酸镁咀嚼片未标注价格。随后该局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鑫齐铝碳酸镁咀嚼片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八: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新城区祥瑞药店销售怡常诺氟沙星胶囊未明码标价。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96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九:修正清肺抑或火片未明码标价
2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新城区吉瑞大药房销售修正清肺抑或火片未明码标价。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修正清肺抑或火片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十:多种菜品未明码标价
1月29日,新城区海东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15投诉在位于新城区八一便民综合楼新城区大隆惠仓超市内销售的蔬菜价格高的举报后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长山药、黄瓜、豆角、菜花未进行明码标价,香菇、娃娃菜同种蔬菜标注两种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拟对新城区大隆惠仓超市没收违法所得4606.20元,罚款人民币24031元(其中未明码标价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哄抬物价罚款人民币23031元整),共计28637.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乌日娜